河南省传播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12 10:39:34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961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传播学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财务制度

        第一条  执行部门及职责

        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为河南省传播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财务日常核算工作;编制会计报表、编写年度预算报告及年度决算报告;做好河南省传播学会及分支机构的内审工作;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及报告;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编号、立卷、归档。

        第二条 财务管理

        (一)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本着建设节约型学会的要求,规范程序、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二)预算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秘书处每年都要制定详细预算,不得随意突破。各分支机构也应在年初将本单位预算报秘书处备案。

        (三)收支管理:学会经费支出由法人负责审批。未经许可,各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各种费用。

        第三条 报销制度

        (一)在学会报销的原始凭证。要由秘书处按财务制度审核后再履行签字审批程序。原始单据或报销单上要写清用途、日期等具体情况,不得涂改,做到填写规范、大小写相符、字迹清晰、数字准确。报销单要有经办人、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签字。秘书处要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合理的开支和不规范的单据有权拒收。

        (二)学会日常开支(不含招待费),20000元以内的,由法人签批;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的开支,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法人签批。

        (三)各分支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不含招待费)执行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前,需做详细预算,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实施。各分支机构支出经费不得超出项目核定金额,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调剂使用。

        (四)所有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不得突破标准。报销公务接待费时,应提供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经秘书处审核后,由法人签批。各分支机构不得在专项经费中报销公务接待费用。

        (五)严禁公款私借。因公借款,必须注明理由,经秘书处审批。出差一般均由对公转账支付或由个人垫付,要注明出差地点、时间、工作任务。出差人员要在出差结束后10日内到秘书处报销。差旅费报销标准根据豫财行〔2016〕109号和豫财行〔2019〕108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内部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管理:

财务人员要忠于职守,树立良好职业道德,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要求。加强自身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理论与实际工作水平。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

        1.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严格遵守银行制度,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外单位及个人使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2.财务印鉴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一人管理全套印鉴。签发支票和加盖印鉴时经办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差错。

        3.一般情况下,不得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填写支票时必须认真填写支票日期、金额、用途等信息,不允许开具空抬头支票。

        4.对收取的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或挪作他用。

        5.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支付现金,逐笔记载现金支付,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6.严禁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严禁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严禁公款私存。

        7.出纳人员不得兼任除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以外的各种账簿的登记,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8.年终应将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及各种会计资料及时归档保管,防止损失和失散。

        (三)与其他各部门的业务往来管理

        1.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及各项补助的发放,必须由秘书处出具的书面通知及发放金额的说明。按国家规定的调整工作文件、批复等,要送秘书处留存备案一份。

        2.学会和各分支机构签署的各种有金额记载的协议、合同要报送秘书处一份,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种事项,均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秘书处。

        3.秘书处对各部门所提供、办理的经济业务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控制和监督,以确保学会财务支出情况的真实、合理。

        第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六条 会计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在30日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二)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法人负责监督交接。


河南省传播学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