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传播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5 10:31:29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9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河南省传播学会的健康发展,河南省传播学会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传播学会章程》以及河南省传播学会的有关文件,按照“依法依章规范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河南省传播学会根据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河南省传播学会某领域或某专业业务活动的非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需要加强党建工作,注重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分支机构要坚持服务我省传播学事业的改革发展,服务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传播学学术研究。 



第二章 职能、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功能 

1.发挥专业性学术团体的作用,举办本领域或专业需要的学术会议、专题研究和决策咨询等活动; 

2.开展本领域或专业改革发展实践的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专项培训等活动; 

3.组织本领域或专业标准研究与应用,进行自律机制建设,参与本领域或专业的治理; 

4.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与本领域相关的评比、达标及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权利 

1.开展河南省传播学会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2.参加河南省传播学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活动; 

3.获得河南省传播学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4.对河南省传播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河南省传播学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2.接受河南省传播学会管理,维护河南省传播学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3.执行河南省传播学会决议并完成交办的任务; 

4.积极稳妥发展会员,在河南省传播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5.组织分支机构会员按规定向河南省传播学会缴纳会费; 

6.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八条 分支机构执行《河南省传播学会章程》,不再制定分支机构的章程。分支机构形成的内部管理制度,称为“工作规则”,须报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分支机构对“工作规则”进行修改、调整时,事前应书面征求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意见,经本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核准备案,不得擅自发布。 

第九条 分支机构必须规范使用名称,名称为“河南省传播学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不得使用“河南省***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不规范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该机构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是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河南省传播学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会长(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职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5 年。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 2 届且任期内年龄不超过 70 岁。各分支机构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河南省传播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按期换届。换届前,分支机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要事先与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沟通情况,并应提前 30 日将其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换届方案报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经河南省传播学会核准批复后再召开换届大会。未经批准的,不得召开换届大会。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相关材料须在换届后 15 日内报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颁发《河南省传播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分支机构换届后,应做好证书、档案等资料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工作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办理。分支机构换届产生新一届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后,应及时向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办理负责人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证书、印章须按规定由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统一制作、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自制证书、印章。 

第十四条 河南省传播学会对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分支机构,经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研究批准,予以撤销。每 5 年更换一次《河南省传播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分支机构应在《河南省传播学会分支机构证书》有效期满 30 日前主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章 设立要求

第十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要按照服务需求、合理布局、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充分论证: 

1.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2.明确分支机构的主发起单位,以及主发起单位在本领域或专业内具备的优势、研究专长、能力、水平和影响力; 

3.分支机构的基本定位、主要职责和任务,以及研究的方向和重点内容; 

4.分支机构近两年的工作计划,研究整点和主要突破点; 

5.分支机构自身建设、工作运行机制、相关制度和基本保障。 

第十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规范名称; 

2.主发起单位和发起人; 

3.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名单,拟任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组织兼职情况说明等; 

4.填报《河南省传播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 

5.分支机构原则上挂靠具有本专业优势的科研、教学等单位。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包括产权证明、使用期限、面积、地址、联系电话)及相应条件保障证明。 

第十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起单位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向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提交《河南省传播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审查并经会长办公研究决定,作出批准设立或不批准设立的答复;批准设立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未在3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所有审批程序自动废止。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向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报送《河南省传播学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等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河南省传播学会发放《河南省传播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并发文通知。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做好年检工作。分支机构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向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表、工作总结和当年的工作计划。分支机构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所有上报材料据需提供纸质及电子版两种形式。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必须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举办重要活动须事先经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并提前15天报备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活动结束30天内将会议纪要报送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独立设置网站,相关资讯可通过河南省传播学会网站发布,但可以设立互联网平台。确因工作需要独立设置网站的,须经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各类课题研究,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会议等,应列入年度计划,举办比赛、评选等活动,须按有关规定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河南省传播学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理事会按照各自的管理办法定期召开,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线上会议的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机构不得设立财务账户,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所在单位须按照《河南省传播学会会费管理办法》缴纳特殊会费,标准为50000元/年,缴费时间为每年6月,首次缴费日期以分支机构批准设立时间为准。分支机构的会员向河南省传播学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活动,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向河南省传播学会备案。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加入境外组织,确需加入的须由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报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河南省传播学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书面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1.使用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 

2.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河南省传播学会工作会议的; 

3.超出河南省传播学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4.违规使用证书、印章,擅自印制证书、刻制印章或遗失证书、印章; 

5.未经批准举办比赛、评选等等活动; 

6.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涉外活动; 

7.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8.在一个年度内不开展活动; 

9.不接受年检、不履行年检手续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10.其他违反《河南省传播学会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书面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收回印章)、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分,由秘书处研究通过后,报请会长办公会批准执行;撤销机构按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变更、调整、注销及撤销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等,须在变更前向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由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研究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传播学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申请报告》; 

2.《河南省传播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 

3.分支机构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传播学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报告》; 

2.《河南省传播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3.《河南省传播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4.分支机构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证书遗失,分支机构应向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提交由分支机构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签署的遗失声明和申请补发的请示,申明遗失原因,并作出深刻检查。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核实批准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二条 因事业发展和布局需要,河南省传播学会分支机构可采取注销、整合、重组等方式进行调整或变更。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申请注销,应提交《河南省传播学会分支机构注销申请表》。批准后,向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交回证书、清算财务、办理注销公文及公告事宜。 

第三十四条 撤销(注销)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研究、会长办公会通过,清算财务、收回证书和印发撤销(注销)文件、发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传播学会秘书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传播学会

                                  2023年9月25日